【明報專訊】這次廉署「威遠」行動,懷疑有電視台高層與外間中介人公司有利益輸送,其實中介人收取佣金是合理的,關鍵在是否與電視台高層有實質的利益關係,違反了貪污法例。
行內有大大小小的中介人公司,亦有個別扮演中介人角色的事件,即本身非正式營業的中介人,只因個別活動收取佣金。
電視台是受監管的公營機構,與一般私人公司不同。中介人與私人公司合作,靈活度較高,但與受監管的機構做生意時,不得不份外小心,因為稍一不慎,便會觸及防貪法例。
很多在娛樂機構工作過的人,包括台前幕後,在圈中建立了不錯的人脈關係,會擔任起中介人的角色。
起初多是有圈外公司想找藝人或電子傳媒搞活動,中介人作友情式聯繫雙方,最後達成合作。
友情式聯絡多了,自然會想到可以成為一門生意,反正雙方有求,中介人收取佣金其實很合理,因為有他存在,合作雙方省掉不少煩瑣工作。
中介人如果在行內有地位,或可以提供長期相關活動給藝人,一般可以令藝人減價,或者在提供多次賺錢機會後偶然一兩次拍膊頭不收錢,也很普遍,反正議價是藝人與中介人之間的協議,你情我願。
不過,若然中介人是以位高權重的傳媒高層名義作其後盾,令藝人相信是畀面或替高層服務,藉此增進關係,而高層得知沒加以制止又被證明有為此出過力,就涉及濫用職權,收受利益則是另一回事。
娛樂圈是個小圈子,人與人之間很容易涉及某些關係,也易墮進不為意的陷阱,在受廉署監管的機構工作,特別要小心,涉及個人關係的外間工作,必須依足程序進行,甚至應刻意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