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貪污罪成 毋需坐監 罰款8.4萬

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總經理期間,涉收取11.2萬元報酬,亮相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陳志雲與叢培崑曾兩度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律政司兩度提出上訴後獲勝訴,上訴庭指示原審法官將二人定罪及判刑,並駁回陳志雲要求暫緩執行定罪及判刑的申請。原審法官潘兆童今日按上訴庭指示,宣判二人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成,毋需坐監,被判罰款8.4萬。

陳志雲由藝人好友王喜陪伴應訊,今日有份陪陳志雲上庭的,最令人注目,是鄧健泓,因為之前都是王喜相伴,而今早鄧健泓亦非常低調地,刻意墮後走在大隊最後,與王喜及陳志雲保持距離,而且一直低頭行,步入庭內時亦故意由側邊入,讓王喜陪同志雲,大方由法院正門入內。陳志雲在庭外一直保持笑容,未有回應記者問題。

陳志雲貪污罪成

陳志雲貪污罪成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向法官呈交共34封求情信,包括前上司邵方逸華、無綫前行政主席梁乃鵬、無綫前總經理及董事何定鈞、廣播局長張敏儀、商台主席何驥、俞琤、東華主席何超蕸、林以諾、香港失明人協進會會長莊陳友、港鐵候任主席馬時亨等。值得留意的是,無綫藝員汪明荃、曾志偉、黎耀祥,以及廖安麗、林建明、馬浚偉等都有寫求情信。王喜,當然都有。

邵方逸華及梁乃鵬的信中提到,當日非陳志雲的直屬上司,但假若陳向他們申請工作,均會支持,因事件對TVB沒有造成損失。時任總經理何定均亦指出,陳出席節目反而會增加節目觀看性,在商業角度來看更有益。邵方逸華在信中指出,與陳相識超過20年,陳一直以TVB利益為依歸,立下不少汗馬功勞,對無綫好有幫助,是出色的行政人才,亦為公司利益不問回報,幕前演出不同節目,包括《一百萬人的故事》、《志雲飯局》等。她認為陳並非貪婪的人,亦沒有斤斤計較,忠誠,犯案屬無心之失,屬不幸,亦為陳因案帶來多年精神困擾、刑事定罪紀錄,深表同情。

汪明荃、黎耀祥等藝人的求情信中均指陳當時有兩個身分,包括藝人。汪明荃表示,身為資深藝人,她認為藝人出席活動得報酬屬行規,陳當時擁有公司管理層或藝人身分,犯案屬一時失誤、情有可原,法例亦有灰色地帶。黎耀祥認為,陳有雙重身分,屬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事前無先例,故觸犯法例亦不自知。

陳志雲貪污罪成

求情信中,各人均讚揚陳志雲是一個做事不求回報、不貪婪、不會見利忘義的人,而且有誠信,樂於助人、熱心公益等等。唯陳志雲聽律師讀求情信時,神情平淡;及後聽畢所有求情信,陳志雲終於忍不住眼濕濕,不停眨眼,不讓眼淚掉下來。

控方指,根據有關法例,申請將涉案的11.2萬元交回無綫電視,法官質疑控方有否事前諮詢無綫電視,無綫是否願意收回該筆款項,因本案有別於一般貪污案,「僱主呢件案無損失㗎嘛」。控方又申請禁止陳志雲於7年內擔任任何公共機構的董事或經理,潘官聞言質疑控方為何有此申請。他重申,本案遠較一般貪污案輕微,早前已明確表示本案案情並非嚴重,控方亦三番四次同意兩名被告「並非有咩不誠實意圖」,法官隨即指辯方不需就控方申請作出任何陳辭。

辯方總結時稱,陳志雲面對5年來的官司,是折磨、是精神困擾,幸好陳積極面對,否則早已精神崩潰,多人在求情信中亦對陳被定罪感到唏噓、同情,並慨嘆實在「情何以堪」,為此感到婉惜。陳志雲聽罷眼泛淚光,雙眼通紅。

休庭用膳不復歡容 志雲緊捉王喜手不放
休庭用膳不復歡容,志雲緊捉王喜手不放。

法官潘兆童聽罷兩人求情後判刑,指本案非一般貪污舞弊案件,控方沒有指控陳以職權謀取利益,沒有根據僱傭合約向上級申請有新工作,陳在事件沒有刻意隱瞞,亦沒有不誠實,志雲飯局是TVB的構思,不是陳志雲,上訴庭沒有否定有關裁定。而貪污是嚴重罪行,必須判處阻嚇刑罰,但每宗案亦有其獨特之處,本案中陳沒有不誠實的意圖,亦沒有刻意隱瞞利益,屬技術犯錯,是特殊情況,亦相信陳不是貪婪的人,而且陳的上司均指,若陳向他們申請,會批准他演出,可見沒有向他們隱瞞,陳的行為沒有為無綫帶來衝突,沒有濫用職權,認為對陳判罰款最適合,判陳罰款8.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