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天王女兒疑遭迷姦 女方:我爸是大明星

台灣常傳街頭「撿屍」之風,今日有台灣傳媒中時電子報大篇幅報道,指有香港某天王之女兩年前到台灣旅遊後,向警方報案,哭訴遭人落藥迷姦,還被帶到汽車旅館性侵及偷拍。檢方起訴「撿屍男」並求處重刑,法官判強制性交罪名成立,被告不服,去年再上訴,法官根據證據懷疑事發時兩人屬「情投意合」,日前判男方強制性交罪名不成立。

據台灣傳媒報道,受害人兩年多前來台灣旅遊,事發當晚與友人到SOGO錢櫃唱歌,席上飲了不少酒,散場後準備返回酒店,但搭電梯下樓時,碰到開服飾店的阿昌(化名),「阿昌」見受害人打扮火辣、且有七、八分酒意,故上前搭訕,女方未有拒絕,還上了對方的車,阿昌之後帶她回到南勢角服裝店,說要送她衣服。

受害人事後指控,搭電梯時,「阿昌」朋友就曾拿疑似迷藥的東西給她聞,令其意識模糊,才會跟著上車;到「阿昌」的店後,又接過對方給她的一瓶飲料,「只喝一口就覺得苦苦的。」後來就不省人事,被載到附近的汽車旅館。

報道引述受害人指,抵達汽車旅館時,她曾向入口的員工求救,但因全身無力。後來稍有意識,就發現自己全身赤裸,「阿昌」也一絲不掛,正在對她性侵。

受害人並憶述,當時她電視下方看到一個閃著紅燈,疑是偷拍設備,故隨即用盡全力掙扎反抗,「阿昌」見事跡敗露,即放她回去。她回想受辱經過,忍無可忍,在親友陪同下報案。

據知,這個天王已出道超過30年,外表帥氣斯文,在台灣都有高知名度,目前仍活躍於螢幕前,算係一線的偶像巨星,擁有大批師奶粉絲。天王對這個愛玩又成日惹麻煩的女相當頭痛,天王女報案時聲淚俱下,因被害人下體採獲嫌犯DNA,檢察官起訴求刑8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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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驗出曾復安非他命

報道指,「阿昌」事後表示自己不是第一次出來玩,不可能會硬上女生,強調過程女方一直都有說有笑。全案去年移往法院審理,但合議庭經過交叉比對和案件重演後陸續發現不少疑點,最後法庭判決強制性交罪名不成立,「阿昌」獲判無罪。

合議庭調查,受害者表示搭電梯時,阿昌同朋友拿「東西」給她「聞一下」,令其意識迷糊才會上車,但警方重新翻閱電梯閉路電視影像,發現在電梯內,都沒人對女方做出類似的動作,只有看到「阿昌」與之搭訕。

此外,受害者指控在服飾店裡被請飲已落迷藥的飲料,但法官根據驗毒報告,發現受害人曾吸食名為fluoroamphetamine的「氟化安非他命」,這種毒品只會讓人中樞神經亢奮,屬提神用毒品;合議庭認為,「阿昌」如要迷姦,不會拿這種藥給人吃,而在KTV、汽車旅館的影像中,也看不出女方有昏眩、失神的反應。

此外,受害人進汽車旅館時,還曾發短訊給朋友,內容表第示自己另外有事,會晚點回酒店,令其口供更啟疑人竇。

被告指完事後 女方曾表示:我爸是大明星

被告「阿昌」最初被判罪成,去年上訴,合議庭重組案件,發現疑點處處;「阿昌」還指兩人發生關係時:「女方都沒抵抗」,不然他一定會停止。

「阿昌」又指,完事後,女方還向他表示:「我爸是大明星哦!」「阿昌」並表示自己根本沒碰過安非他命。至於受害人指的「偷拍」器材,汽車旅館職員指那是感應器。旅館門口的員工亦證實女方坐車入旅館時神智清醒。之後員工在電話中向女方解釋電視機下的小燈屬感應器並非偷拍器材,該員工表示案中兩人當時表現正常。最後法庭判「阿昌」強制性交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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