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外快 前上司屢開綠燈
3被告表證成立
陳志雲詐騙案昨踏入尾聲,已離職的無綫高層、陳志雲以往的直屬上司陳禎祥出庭作供,直認過往陳志雲曾試過沒有向他申請便接受外間工作,但陳禎祥未有向他提出不滿,只承認陳志雲可以「名人」身分掙外快,以及對他「太多名人身分的活動」有微言。法官昨亦裁定陳志雲、叢培崑及陳永孫表面證供成立。
無綫前副董事總經理陳禎祥供稱,陳志雲一向在無綫參與演出並沒有額外薪金,亦不會收取外間酬勞,在05至09年期間,他曾收過陳志雲9次外間工作的申請,陳禎祥以外快會否影響陳志雲的本身工作、外快與公司利益有否衝突等為準則作批核。他指除了05年的申請外,每次在收到陳志雲的申請後只會將申請存檔,除非認為有問題,否則不會再作書面批核或通知對方,這是他們之間的習慣,但事實上他從來沒有反對過陳志雲的申請。
曾就陳志雲「活動多」傾談
陳禎祥承認,由於他與陳志雲工作繁忙,若陳志雲不給他申請或通知,他亦不會知陳志雲有外快,即使後來在剪報中看到陳志雲出席外間活動,也沒有向他質問為何沒有申請。
辯方盤問時,陳禎祥承認不反對陳志雲以「名人」身分接外快,但曾因陳志雲以「名人身分的活動好多」而跟陳志雲「久不久傾吓」,不過強調並非太嚴肅的對話。
至於陳志雲主持的《志雲飯局》,陳禎祥同意這不是陳志雲擔任總經理的職責,但指對方是以「無綫員工」及「名人」這身分參與節目,他更爆出由於節目於收費台播放,故「收視率唔係好高……但係TVB其中一個成功的節目」。
身為第三被告陳永孫的「伯樂」,陳禎祥昨亦為其「千里馬」說盡好話,當被代表陳永孫的大律師沈智輝盤問時,陳禎祥透露是他於1981年邀請陳永孫加入無綫任高級營業主任,由低做起最終位至營業部主管,陳禎祥讚對方幫無綫「做咗好多生意,好出色」,亦替公司找到多方面的收入來源,所以即使年屆退休之齡,仍獲無綫兩次挽留。
讚陳永孫出色 給予自由度
陳禎祥亦表示,無綫於06至07年首次與中央電視台合作拍攝劇集,起初負責找贊助的同事未能達標,陳禎祥便委派陳永孫「出馬」,最終對方能找到逾2100萬元可觀的廣告收入,促成了這次與央視合作的成功案例。陳禎祥亦同意,由於公司上下對他有很大的信任,所以在洽談生意上給予他很大的自由度。
控方昨已完成傳召證人階段,雖然次被告叢培崑一方曾作出毋須答辯的陳辭,認為控方錯用條例控告叢陳兩人,而且認為陳志雲是以「名人」身分而非無綫代理人身分出席2009年奧海城的倒數節目,更以「黎耀祥同是無綫員工,收錢亦是犯法」作類比,但法官最終裁定3被名分別5項罪名表證成立,控方亦澄清黎耀祥沒有犯法。
另外,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亦就「代理人」的解釋陳辭,認為根據案例法官在考慮「代理人」時,應分別考慮該被告在作出該行為及收利益時的心態,是否認為自己是公司的代理人,而且涉及的行為會否影響到公司的業務。
【案件編號﹕DCCC1214/10】
■陳志雲前上司、無綫前副董事總經理陳禎祥在2005至2009年間,先後共批核9份陳志雲外間工作的申請。
陳志雲復職通告 或成辯方殺手鐧
陳志雲去年3月11日被廉署拘捕後即被停職,但7個月後無綫無視他已被正式落案起訴,讓他帶嫌復職至今,無綫及「六嬸」在事件中的取態飄忽一度成為城中焦點。陳志雲一方的大律師昨亦以無綫對外發出的「復職通告」作為陳抗辯的「殺手鐧」,表示可證明「聲稱是受害人的無綫」在事件中的心態。
曾醒明下周或出庭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透露,陳志雲已決定不會出庭自辯,但希望將一份在去年11月16日無綫向外公布陳志雲復職的通告呈堂,並傳召負責向外發放通告的無綫外事部副總監曾醒明出庭,以顯示「聲稱是受害人的無綫」的董事會在案中的心態。
但由於通告內容除了包括陳的復職日期及復職的範圍外,還包含了董事局對外解釋讓陳志雲帶嫌復職的原因,控方認為若文件要呈堂,必要再傳召董事會成員方逸華、梁乃鵬及李寶安,以就復職原因及董事會當時的想法作供及接受盤問。
控辯雙方將在周六、日處理文件能否呈堂的問題,否則周一曾醒明將要到庭「候命」,準備隨時出庭作供。
廉署拘人等廿分鐘 愛將睡陳志雲鄰房
控方昨傳召兩名廉署人員,講述去年3月他們到陳志雲寓所拘捕陳與叢培崑的經過,廉署人員當日清晨到訪,但按門鈴約20分鐘陳志雲始開門,並帶領廉署人員到其睡房毗鄰的房間找到叢培崑。
廉署高級調查主任黃國基昨供稱,去年3月11日清晨6時15分,他與一隊調查員到達旺角亞皆老街雅麗居17樓、陳志雲的複式單位門外,黃的上司按下門鈴後,惟等了約20分鐘,始有人來應門,而開門人便是陳志雲。
黃指其上司詢問陳﹕「我想搵叢培崑,佢係咪喺呢個單位?」陳志雲遂帶領廉署人員經室內的樓梯,到達18樓,然後敲其中一間房的房門並說﹕「廉署有人想搵你。」黃指相信叢培崑所在的房間是其睡房,並與陳的主人套房相鄰。
叢培崑寓所正裝修
另一廉署人員張家耀則透露,同日下午曾帶叢培崑返其於何文田山道的寓所調查,但叢培崑指寓所正裝修,鎖匙由裝修工人保管,故廉署於翌日找到該裝修工,始能進入單位搜查。
Smartbox﹕表證成立不等於罪成
在刑事審訊中,被告可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以控方證據不足為由,提出毋須答辯 (no case to answer)的申請,但假如法官認為案情的表面證供成立,便會否決其申請。被告隨即要展開辯方案情,例如由被告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而由於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亦可以選擇不傳被告或任何證人。
另外,即使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並不代表被告最後亦會被裁定罪名成立,因為控辯舉證完畢後,法官會深入詳細考慮所有證供及相關法例。他所採用的準則,與考慮毋須答辯申請時的準則並不相同。